第A07版: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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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2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在保险索赔中,针对假肢的后期更换、维护费用,保险人和受害人往往看法不一
保险人一次性赔付还是后期发生了再赔?

 

交通事故可能造成受害人肢体残缺,那么,在保险索赔中,针对假肢的后期更换、维护费用,是该一次性赔偿,还是更换一次赔一次呢?保险人和受害人往往看法不一。近日,市中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关于受害人假肢更换、维护费用一次性赔偿的判决。

2014年1月6日20时20分许,牛某驾驶许昌某运输公司重型半挂车在311国道鲁山县张良镇余庄桥附近发生交通事故,致鲁山县居民赵先生左上肢碾轧毁损伤等伤害。赵先生左上肢不得不截肢,司法鉴定为五级伤残。交警认定,牛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保险信息显示,该车实际车主为李某,该车在都邦财险许昌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保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鲁山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令保险公司及实际车主李某赔偿赵先生各项损失费用共计753325.53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保险公司上诉的要点,也是二审的重点,就是受害人后期假肢相关费用。保险公司认为,一审法院支持的382400元后期假肢更换及维修费用并未实际产生,应在产生以后另行起诉,且假肢矫形公司不是鉴定机构,故假肢公司关于受害人每四年需更换一次的意见,不应采信。

那么,终审判决支持保险公司吗?市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因此,假肢矫形公司出具的评估意见可以作为法院判定假肢费用的依据,故依法不支持保险公司的这项上诉请求,遂维持原判。

保险公司关于后期假肢更换及维修费用并未实际产生,应在产生后另行起诉的上诉理由,乍一听似乎有点道理,但终审法院未予支持,为什么?为搞清这一点,记者就此采访了我市资深保险维权人士,亦即该案赵先生的代理人刘国敏。

刘国敏说,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赔偿通常分为三个方面,即财物方面、人身方面、精神方面。在人身方面,对于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众所周知,肢体断离后不可再生,亦不需要再行住院治疗,且假肢及更换费用相对固定,因它不同于后续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费范畴,故在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中单独成立,应一次性赔偿。保险公司关于后期假肢更换及维修费用并未实际产生,应在产生以后另行起诉的上诉理由旨在混淆后续医疗费和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概念,在法律上是无法立足的。

如果保险公司上诉理由成立,受害人赵先生每四年就必须记住向保险公司索赔一次,如不赔则必须再打官司。他距离75周岁(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中国人均寿命75岁)尚有34年时间,而《保险法》第89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散;财产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解散。由此理解,没有人能保证在几十年的发展中,财产保险公司不出现意外,如果公司解散倒闭了,谁来为赵先生的假肢更换埋单?

随着社会发展并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廉价普通型假肢必然被昂贵智能化假肢所代替,那时,保险公司可能不愿意支付昂贵的假肢费用。所以,法院为切实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法律对物质性人身权的尊重与保护,裁判支持共计8次假肢更换及维护费用,一次性解决问题,彻底消除了保险公司的未来诉讼风险,从另外一方面说也是对保险公司的一种利益保护。 (本报记者 魏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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