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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关于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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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5年2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平顶山市关于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各县(市、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群工部(信访局):

为维护正常上访秩序,根据有关规定,我市将依法对信访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整治,现通知如下:

一、对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对于信访人在信访中制造事端,或以上访为名实施以下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严肃查处。

(一)对不听教育劝阻,执意反复缠访、闹访,特别是到北京天安门广场、中南海、新华门、外国驻华使馆、中央领导人驻地等场所非法上访,被训诫后,又到上述场所、驻地非正常上访的,或有到上述场所有意表露信访人身份、投递散发与信访有关的物品材料以及呼喊口号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行政拘留。

(二)信访人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散发传单、打横幅标语、呼喊口号、穿状衣、戴标语、非法滞留,聚集哄闹或以自杀、自残相威胁等扰乱公共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予以行政拘留。

(三)信访人对正在办理或司法程序终结、行政程序终结的事项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缠访闹访,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行政拘留。

(四)信访人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国家机关门前或信访接待场所,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行政拘留。

(五)信访人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予以行政拘留。

(六)信访人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线、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行政拘留。

(七)信访人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予以行政拘留。

(八)信访人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的,应当及时制止,收缴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危险物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条之规定,予以行政拘留。

(九)信访人组织、策划、教唆、煽动、串联、胁迫、引诱、欺骗、幕后操纵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十)对于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立案侦查。

二、对非正常上访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程序

(一)非正常上访行为是指违反《信访条例》的规定,到北京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新华门、外国驻华使馆区、中央领导人驻地等场所进行个访、集体访、缠访、闹访及异常访等活动。

(二)信访部门要立即对带回的赴京非正常上访人员和事实进行认定,填写《赴京非正常上访人员依法处理建议书》,连同非访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训诫书或掌握的非访违法犯罪证据材料一并移交公安机关。

(三)公安机关应在党委、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受理有关部门从北京等地带回的非正常上访人员及案件。公安机关在接到信访部门移交的《赴京非正常上访人员依法处理建议书》等相关证据材料后,要在24小时内签收、受理,并在签收后24小时内处理到位。

(四)对于确属本通知第一条所列行为,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非正常上访人员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或相当于县级公安机关的公安派出机构依法处理。对于管辖有争议或由引发信访案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由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五)构成犯罪的由市公、检、法机关指定非正常上访居住地县级公、检、法机关管辖。

三、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非访违法犯罪行为处理工作

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将掌握的违法犯罪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取证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和固定违法犯罪证据,依法迅速处置;各级检察机关对于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涉嫌犯罪的案件,要依法快捕快诉,强化法律监督;各级人民法院要提高审判效率,依法从重从快追究有关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强化法律威慑力,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

全市公检法机关及信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通畅诉讼渠道,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保持对各类信访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为维护我市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做出贡献。

本《通知》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平顶山市公安局

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201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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