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超、韩付圈、王铁本、张帅兵、李帅、朱新伟、程遂超:
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九车队诉你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分别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湛民一初字第484号、(2014)湛民一初字第487号、(2014)湛民一初字第490号、(2014)湛民一初字第511号、(2014)湛民一初字第512号、(2014)湛民一初字第518号、(2014)湛民一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