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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2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行“高山案”二审维持原判

 

新华社哈尔滨2月13日电(记者许正 梁书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3日对备受关注的中行“高山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依法裁定驳回李东哲等5名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对7名被告人做出的刑事判决。

2014年9月12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李东哲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时,被告人李东虎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并处财产刑。被告人高山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其余4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记者了解到,宣判后,被告人高山、蒋月仙服判,不上诉;被告人李东哲、李东虎、藏利伟、袁瑛、张立滨不服,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各上诉人、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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