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魏新伟)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明确,人身保险公司仅可赠送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且保险期间不能超过1年。
据了解,早在2005年,保监会曾出台《关于规范寿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的行为。今年发布的新政策将自4月1日起实施。
赠送保险是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免除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或者代替投保人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人身保险公司可以以促销或者公益事业为目的赠送人身保险,但不得赠送财产保险。
新政策规定,人身保险公司赠送的人身保险产品仅限于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且保险期间不能超过1年。对每人每次赠送保险的纯风险保费不能超过100元,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赠送保险不受此金额限制。
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人身保险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赠送的人身保险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应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同时,人身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出具纸质或电子保险单,赠送团体人身保险产品的,应向被保险人出具纸质或电子保险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