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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庭:创新司法模式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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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2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刑事审判庭:创新司法模式提质增效

卫东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宣判。 卢拥军 摄
 

本报记者 卢拥军 通讯员 范战捷 周明洋

卫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刑事案件审理中,面对人员少、任务重的形势,始终坚持注重审判模式创新,用创新工作方法提升案件的审判效率,不仅化解了社会矛盾,而且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记者采访了解到,在众多创新做法中,有两项最为闪亮。

一、创新审判模式 简化流程提效率

近年来,刑事审判庭不等不靠、积极探索,提出了“向审判要质量、向审判要效率”的工作思路。为了保证审理案件的效率和质量,刑事审判庭的工作人员通过自我学习和向其他单位借鉴经验的做法,创新审判模式,提高了审判工作效率,确保了办案质量,减缓了刑事审判工作压力。

(一)推行“轻刑速裁”,保证审判质量和效率

“被告人安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6月5日23时许,安某某醉酒驾驶摩托车发生轻微擦碰。6月24日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安某某当场表示服判。这是“轻刑速裁”刑事审判程序在卫东区法院的首次适用。

面对日益增多的轻微刑事案件,卫东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市中级法院的指导下率先在全省探索实践“轻刑速裁”工作,对危险驾驶、交通肇事、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以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没有争议、被告人自愿认罪等轻微刑事案件,突出“快、简、专、短”四字特色,做好“轻刑速裁”机制审理,既保证了案件质量,又极大地提高了审判效率。

“轻刑速裁”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利于探索和发现适合当前现状的有效刑事司法形式,促进司法改革。“轻刑速裁”审理机制的具体表现为:

立案流程快。法院对于一般公诉案件的审查期限是7日,但是适用“轻刑速裁”程序的案件,由刑事审判庭庭长把关,案件过来当天决定是否适用“轻刑速裁”程序。一旦案件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及时与立案庭进行沟通,确保当天立案,并确定案件的主审法官。

开庭准备全。对于适用速裁的轻微刑事案件,保证3日内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以及告知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关键是承办法官还应当向被告人释明“轻刑速裁”程序,把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该类型案件的指导意见告知被告人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适用该程序。

庭审程序简。适用“轻刑速裁”的案件,不再像以前那样在法庭上一一举证并质证,而是由公诉人就证据目录进行罗列,并由主审法官综合询问被告人是否有异议,如无异议,可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集中在刑期的辩论上,并保证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

主审法官专。该刑事审判庭在试点“轻刑速裁”程序方面,专门配置一名年富力强、业务素质过硬、法学功底深厚的法官办理此类案件。

拿上述的安某某危险驾驶案来说,2014年6月18日卫东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当日卫东区法院就立案并指定主审法官审理该案,19日送达起诉书副本,24日开庭并当庭宣判,体现了“轻刑速裁”的立案流程之快、庭审程序之简。而也正是因为该案主审法官专业和庭前准备全面、证据充分明了,最终使该案件在短短的6天时间内得以审结。这样的高效率审理模式,一方面优化有限的司法资源,另一方面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司法公正。

据统计,卫东区法院刑事审判庭适用“轻刑速裁”程序以来,共审结案件60多件,最短的审理期限为4天,最长的审理期限为12天,平均每起案件的审理期限为7天。

卫东区法院院长王远蒙说,轻微刑事案件的迅速裁判,尤其是在被告人被羁押的情况下,能够在一个合理期间内迅速终结,尽可能缩短其审前羁押时间,可以更好地实现罪刑相适应。与此同时,案件能够迅速得到处理,被告人及时受到处罚,被害人得到及时赔偿,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

(二)探索社区矫正,节约司法资源

2011年出台的新刑法对社区矫正给予了法律上的肯定。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在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规定刚出台的时候,还没有相应的制度及配套措施。对此,卫东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平顶山地区建起首个社区矫正法庭,并大胆创新,实施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社区矫正模式。这一模式,得到了市中级法院的肯定,并在全市推广。

该庭在适用社区矫正上,其做法如下:首先,对于符合法律条文规定的犯罪人进行综合情况评估,给犯罪人所在地的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发送一封专门的评估函进行全面的社会调查,评估内容涉及犯罪人的平时生活及工作表现、周围群众的评价。其次,以收到的回函为考量依据,并结合犯罪人的态度及表现,决定是否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最后,出具专门的书面通知给社区矫正办公室,要求被告人限期内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以保证社区矫正的无缝衔接,避免造成被矫正人员的脱管、漏管。

王远蒙说,社区矫正不仅关系到犯罪人的利益,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正是因为意识到它的重要性,意识到工作中的责任之大,刑事审判庭的审判人员在整个的过程中都秉承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保证每一项工作都不会出现漏洞。这不仅为国家节约了司法资源,也能避免此类条件适合的犯罪人与社会脱轨,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积极意义。

二、创新调解机制 巧解纠纷促和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造成极大损害,为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一般敌对情绪很大,而被告人由于要被判处刑罚,故对民事赔偿不积极主动。双方矛盾突出,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不安定问题。针对此情况,卫东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干警不断摸索和实践,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灵活运用多种措施,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其滋生、衍化,从而使调解工作有效发挥应有的作用。

卫东区法院刑事审判庭针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告之间的对立情绪严重,矛盾容易激化的特点,探索出了颇具特色的“四步调解法”,贯穿案件始终,并取得了实效。具体方法为:

第一步:“倾听”。法官做到认真倾听当事人陈述,倾听中不对任何一方存在好恶偏见,不发表意见,不打断当事人的陈述,尊重当事人。通过倾听,了解、洞悉当事人的真实想法,熟悉案件情况,做到心中有数。通过耐心听取双方的陈述,让他们倒苦水、消怨气,尽量减轻当事人的恩怨负担和心理压力。

第二步:“用心”。从细节入手,从一个微笑、一个眼神、一杯水等细微处做到用真诚的态度对待当事人,以心交心。工作中为当事人着想,方便当事人,站在当事人的立场去理解当事人的处境。以此来消除当事人与法官的生疏感,缩短当事人与法官的距离。坚持用平易近人的形象和中立的人格魅力取得当事人的认同,同时实行换位思考,找准切入点,因案施调、对症下药。

第三步:“中立”。工作中注重行为及语言技巧,摆正位置,做到不偏不倚,保持中立姿态,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他们的诉讼主张和理由给予同等程度的关注,对任何一方均无倾向性,不卷入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之中,处于裁判员的地位,增强当事人的信任感。

第四步:“居间”。通过与当事人深入浅出的语言沟通交流,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法官透过表象找到问题的症结,找到双方争议的焦点。法官在调解过程中扮演一个居间者,将情理法相融合,对当事人辩法析理,做当事人沟通的桥梁,营造一个和谐的调解氛围,也提出建议性的意见供当事人参考。最后,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卫东区法院是我市受理高速交通肇事案件的定点法院,该院每年受理此类案件约30余起。此类案件涉及利害关系人多、法律关系十分复杂,并且由于当事人多为外地人员,存在一系列的程序难题。但是,刑事审判庭的办案人员,始终谨记司法宗旨,秉承司法理念,为人民的利益而不辞辛苦,妥善地处理好每一个案件。

据统计,2012年以来,该院刑事审判庭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85起,其中有高速交通肇事案件54起得到调解并自动履行,实现了被害人及其亲属满意、被告人服判的“双赢”结局。化解了矛盾,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王远蒙说,卫东区法院创新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机制,注重依法调解,情理结合;借力调解,内外结合;掌握“火候”,抓住时机适用调解法,快慢结合,把调解工作贯穿审判活动全过程,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促成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使被害人的损失尽快得到赔偿,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使一批对抗激烈的不安定因素得到了及时化解。

通过不断创新审判机制和调解模式,卫东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全市的刑事审判工作中取得了不菲的成绩:该庭获得集体三等功,庭长周刚被荣记个人三等功一次,副庭长张峰获得平顶山市优秀法官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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