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吴学清)春节临近,为全面提高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营安全管理水平,市安监局近日出台规定,要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从业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严禁买卖、转让、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
根据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所有从业人员均需经过安全培训取得上岗证,确保持证上岗。严格烟花爆竹进货渠道、采购合同,应销售本辖区合法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按规定配送的烟花爆竹商品。严格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限制存放量存储烟花爆竹产品。经营场所面积10至2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50箱;经营场所面积大于20平方米小于3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为100箱;经营场所面积大于30平方米小于4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150箱。
各零售经营者对个人购买烟花爆竹达到鞭炮2万头以上或组合烟花10件以上的,要如实登记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