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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2月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符合退税申请的纳税人已缴纳税款未满一年的可全额退税
 

本报讯 (记者吴玉山 通讯员钱启民)记者2月2日从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管分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下发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已于2月1日起施行。与旧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相比,新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主要从退税管理、最低计税价格制度、完税证明管理、税源管理等方面出新规。

据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管分局工作人员介绍,新旧办法对比差异主要表现在:

取消完税证明损毁丢失补办登报声明环节。即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纳税人可直接到市国税局办理换补完税证明,不再需要登报声明,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新办法简化了完税证明损毁丢失程序,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大幅缩短办理时间。

进一步完善最低计税价格制度,对最低计税价格作了明确解释。最低计税价格,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与原规定相比,增加了“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这样就避免系统“一刀切”,有效解决了过去因生产企业对市场售价反应力弱,车辆价格报送滞后而带来的购车相同缴税不同的问题。

扩大了车辆购置退税范围。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一是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二是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三是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这与原规定“由于质量原因、公安机关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情形”相比,退税的情形更加广泛,更符合实际。

免税较以前更严格。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指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的车辆。这与原规定“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指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免税图册的车辆或者未列入免税图册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车辆”相比,删除了“未列入免税图册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车辆”的免税规定。也就是说,不在免税图册范围内的车辆,一律不予免税。

明确了车辆计税价格构成要素的价外费用范围。新办法第十条把价外费用归纳为“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销售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这与原规定的价外费用相比较,删除了原规定的“返还利润、补贴、代收款项和代垫款项”。同时,增加了不包括在价外费用范围之内的保险费、车辆购置税和车辆牌照费,这样便于征纳双方“对号入座”实际操作。

符合退税申请的纳税人,已缴纳税款未满一年的可全额退税。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一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一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据了解,市国税局将安排征收人员前往汽车销售4S店进行政策解答,同时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显示屏、纳税服务QQ群进行政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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