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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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委托贷款不得用于四个方面

 

本报讯 (记者魏新伟)日前,银监会公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2月16日反馈意见截止。据介绍,该《办法》首次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明文规范。

据了解,委托贷款是一方提供资金,由受托方(通常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在这个过程中,银行作为中介不提供资金,也不承担风险,只是收取一定服务费用。近年来我国委托贷款业务快速增长,也暴露出受托银行越位承担风险、借道规避监管要求等问题和风险隐患。

《办法》对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进行了规范,严禁接受下列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一是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二是银行授信资金;三是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四是筹集的他人资金;五是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在资金用途方面,《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不得用于以下方面:一是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二是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三是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四是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对于委托贷款的风险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按照责利匹配的原则,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风险,不能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类形式担保,严禁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策、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代委托人垫付应纳税金、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以自营贷款置换委托贷款代委托人承担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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