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常洪涛 通讯员闫平 孙向辉)为增加熟食肉的色泽、口感,马某购买劣质工业盐和工业松香,加工熟食肉并出售。日前,叶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据介绍,2013年3月份至案发期间,家住叶县某村的被告人马某在加工熟食肉的过程中,使用劣质盐清洗猪杂碎、使用松香脱猪毛,并将加工好的熟食肉进行销售。经检验,其使用的劣质盐为工业盐,松香为工业松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马某当庭认罪,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