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毛玺玺)记者1月9日从市住建局获悉,自2015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以下(含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省辖市。
此外,今年住建部门还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一是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年,开发项目未完成的,有效期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二是暂定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可根据其注册资本和人员结构等情况,参照相应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确定,并在证书上注明;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各资质等级证书(不含暂定资质)有效期3年,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再开展资质动态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