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月6日上午,笔者从市公安局光明路派出所获悉,该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人董某某行政拘留9日,对违法行为人王某某、郑某某分别行政拘留7日,对违法行为人亢某某行政拘留5日。
据了解,1月1日10时30分,董某某、王某某、郑某某、亢某某等人因对投资担保公司不能正常兑付储户的现金及利息,组织人员采取站立聚集等方式在新华区政府门前围堵道路。光明路派出所接到指令后,迅速组织民警赶赴现场,反复做围堵人员的思想劝导工作,董某某、王某某、郑某某、亢某某等人不听劝阻仍执意坚持围堵,给群众出行造成不便,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光明路派出所有关负责人告诉笔者,公民、单位或其他组织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对以反映诉求为名,采取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或静坐方式,聚众围堵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堵塞道路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予以打击,严惩不贷。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等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宋乔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