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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月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九种行为将被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

 

本报讯 (记者程颖)1月4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今后企业的9种行为将被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

今后当省环保厅发现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为有必要时,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实施“黑名单”管理: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较重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拒不执行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被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篡改、伪造监控、监测数据的;拒绝、阻挠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因环境管理不到位、违法排污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群体性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其他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对被认定为“黑名单”的单位,在实施“黑名单”管理期间,环保部门不受理和审批有关环保专项资金申请;中止出具融资、评优、评先及各种政策性奖励、补助等环保认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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