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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月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市取消流动人员档案保管费

 

本报讯 (记者沙星海)入学档案、就业档案、养老档案……档案与每个人息息相关,记者上月31日从市人才交流中心获悉,根据中组部、人社部等五部委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取消收取流动人员的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等费用。

按照要求,自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各地要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包括7个方面内容: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等。截至目前,我市人才交流中心保管流动人员档案6万余份,而且仍在继续增长。

按照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如实反映存档人员的出生日期、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职务任免、职称评审、奖励处罚、政治面貌等基本情况。

市人才交流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虽然档案保管费用取消了,但服务依然高效便捷。目前,我市人才交流中心积极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拓宽公共服务领域,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一站式档案保管服务,对一些大型企事业单位,还会提供上门服务,免去企业和人才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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