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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严格推行依法逐级走访制度 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市信访局负责人就依法逐级走访问题答记者问
 

国家信访局2014年5月1日公布实施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国信发【2014】4号),河南省信访局制定了贯彻落实的实施细则(豫信【2014】70号),明确从2014年12月1日开始在全省全面推行依法逐级走访制度。2014年11月19日,我市召开了推行依法逐级走访工作会议,对此项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近日,市委副秘书长、群工部部长、信访局局长袁银亮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解释一下什么是依法逐级走访?

答:依法逐级走访是指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时,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理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的行为。对跨越本级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通俗地说就是,群众反映问题必须一级一级地反映,相关单位也要一级一级地解决问题或代理群众解决问题,没有下一级的解决意见,上级不予受理。如果群众反映的问题,有权处理的初始单位该解决不解决的,上级部门负责督办,并查究其不处理问题的责任,从而推动问题依法、及时、就地解决。

问:推行依法逐级走访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推行依法逐级走访的基本要求是“双向规范”。一方面是规范信访工作行为。具体来讲,就是要进一步强化基层和有权处理部门的责任,通过规范受理办理程序,促进群众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就地解决。另一方面就是规范信访人的信访活动。引导信访人反映问题必须依法、逐级、理性。对不依法逐级走访的,明确不予或不再受理;对不到接待场所,而是到办公场所、公共场所缠访闹访,违反《信访条例》六项禁止性行为的,以及少数以闹求决、以访牟利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问:信访人应该怎样依法逐级进行走访?

答:按照全省统一要求,我们通过在全市推行依法逐级走访“一单式”工作法来实现依法逐级走访。“一单式”工作法是指群众走访反映诉求,提出意见、建议时,首先向最基层单位提出,通过逐级填写统一印制的《依法逐级走访诉求单》,由信访人保管,客观反映群众诉求及受理、办理、终结全过程的工作方法。“一单”就是指《依法逐级走访诉求单》,工作流程主要有写单、研单、处单、存单4个环节。信访人对基层单位答复意见不满意的,依法逐级走访,逐级予以答复。一般情况下: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受理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一般在6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意见;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问:市级信访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具体有哪些?

答:市级信访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有以下7种:①对市政府及所属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信访事项;②已经市直行政机关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受理,但来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收到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的信访事项;③来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收到处理 (复查、复核)意见;或者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到位,县(市、区)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未履行督办工作职责的信访事项;④来访人不服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按规定程序来市申请复查(复核)的或反映县(市、区)人民政府复查机构和市直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受理复查或复核申请的事项;⑤实行“一单式”信访诉求逐级办理机制,信访人持有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逐级在《信访诉求单》上签字确认无权受理的信访事项;⑥需市级人民政府及市级行政机关协调的“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⑦上级有关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问:哪些信访事项市级信访部门不予(不再)受理?

答:市级信访部门不予受理和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有8种情况,其中,不予受理的有5种情况:①应当但未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所属部门受理办理的信访事项;②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诉求的信访事项;③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 意见不服,复查(复核)机构已经受理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事项;④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又在复查复核期限内,且未到规定的复查复核机构申请复查(复核)的事项;⑤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或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不再受理的有3种情况:⑥已经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复查(复核)并经省信访部门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⑦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无正当理由超出《信访条例》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事项;⑧信访诉求在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且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事项。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以上8种情况,虽然市级信访部门不受理,并不意味这些事情就没人管没人问了。我们在不予受理的同时,会明确地给群众指好路,告诉群众他应该到哪一级、哪个部门、通过哪个途径反映问题,这样做就是为了让群众反映的问题找到更有效的解决途径,哪个层级的事找哪个层级、该哪个途径解决的去找哪个途径,不再让群众为了一个信访问题在几个部门之间来回奔波,从而减少信访成本,更有效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问:推行依法逐级走访工作后,如何强化有权处理机关责任?

答:一是用规范的工作程序来约束。要求有权处理机关从来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复查、复核直至送达的各个环节,均要在规定期限内向来访群众出具书面文书、履行签收手续。二是用有力的督察问责来推动。对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处理(复查、复核)意见落实不到位的,通过实地督办、“点对点”通报、重点约谈等方式,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确因工作不力引发群众上访,并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大社会影响的,要依据相关规定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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