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鲁山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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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12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侦查一体化 工作有新法 预防力度大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多措并举推进社会法治化建设
 

本报讯 (记者段孝和)近年来,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整合检察机关内部资源,提高渎职案件实刑判决率,切实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力度,积极推进社会法治化水平,书写了鲁山县反渎职侵权史新的辉煌。

据了解,鲁山县反渎职侵权局共有8名干警,平均年龄36岁,均为本科学历,从事反渎职侵权工作平均5年以上。2012年至2014年11月,反渎职侵权局共立案查处渎职侵权犯罪34件、44人,重特大案件比率为93.2%。这样一支年轻的队伍,却有如此辉煌的工作成绩,这些都得益于近年来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推行的一系列有效措施。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优势,整合检察机关内部资源,形成了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合力。同时以上级开展的专项活动为契机,广辟案源,加大办案力度。去年以来,根据省院查办国家专项资金领域渎职案件的要求,积极查办国家专项资金领域渎职案件。2013年,对宝丰县发改委主任张某某等4人涉嫌淘汰落后产能领域渎职案立案查处。2014年,继续查办家电下乡补贴领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案。2014年7月,查处了汝州市财政局工作人员郭某玩忽职守、汝州市强盛电器公司负责人何某滥用职权诈骗、汝州市新开家电经销部负责人万某某滥用职权诈骗案。该案查明,2009年6月到2011年4月15日,汝州市强盛电器有限公司负责人何某、汝州市新开家电经销部负责人万某某在家电下乡补贴工作中,利用受委托代理行使对补贴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录入的职务便利,授意本公司员工,采取重复复印发票及农户身份资料、冒用农户名义等手段,骗取国家补贴。汝州市强盛电器有限公司违法获得国家家电下乡补贴130余万元,汝州市新开家电经销部获得国家家电下乡补贴155万余元。该案的查处挽回了国家损失,维护了法律的正义,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鲁山县反渎职侵权局从单一、孤立地查办渎职案件,向深挖社会关注的渎职犯罪背后的深层次动机和原因转变。2013年以来,他们在查处每起渎职案件的同时,均对背后可能存在的贿赂行为进行深入挖掘,取得了显著效果。2013年至2014年,共查处渎职嫌疑人31名,其中同时涉嫌受贿的嫌疑人10名,涉嫌行贿嫌疑人3名。

创新工作方法,积极沟通协调,稳步提高渎职案件实刑判决率。在审理过程中,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不单单局限于寻求案件的突破、让案件立得住,更要“向后看”,创新侦查协助公诉、建立联席会议等制度,确保案件诉得出、判得了、判得实。今年,实刑判决7人,实刑判决率为88.5%,实刑判决率连年增长。他们针对起诉意见中的案件事实、后果认定、因果关系、主次要责任逐个分析论证,同时对案件背景、领导批示、证据来源、社会影响、情节后果、适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案例进行分析,提高案件判决说服力。同时,组织反渎、公诉、法院刑事审判庭的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参加研讨,从不同角度展开说理论证,共同分析讨论案件。2013年,在办理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张某、肖某,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高某、高某某等4人玩忽职守案时,通过分析认为,由于上述4人不认真履职,造成违法建筑得以顺利完工并公开向社会销售,致使该国有土地至今不能纳入土地供应,国家不能通过正常的出让程序出让该土地,亦不能收取合法建筑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各项规费,最终4人均被法院有罪判决。

切实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力度,积极推进社会法治化建设。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对立案查处的每件渎职犯罪案件的特点与发案原因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督促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2012年,他们办理鲁山县毁林采沙案件,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国家河沙资源的流失和林地破坏。县委、县政府通过决议,采纳了检察建议,对河道内法律允许采沙区域进行界定,明确了河道红线,界定了采沙范围,有效规范了河沙开采行为,实现了采沙秩序的规范化管理。2013年,他们根据当年办理的交通部门案件情况,通过实地调研,向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公路局发出检察建议。接到检察建议的3个单位立即行动,积极整改,对道路基础档案资料进行了完善,明确每年道路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公路管理规范化效果显著。

近3年来,鲁山县反渎职侵权局多次被评为市、县先进集体,被鲁山县人大授于“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因专项工作成绩突出,被记集体3等功一次;2012年,被省检察院评为“优秀反渎职侵权局”;2013年,他们查办的一个案件以总分第一的成绩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十大精品案件”。局长赵金栋分别于2011年被评为“鹰城十大法治人物”,2012年被评为“全省优秀侦查能手”,2013年被评为全市“十佳检察官”,2014年4月被评为“河南省先进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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