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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12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洛阳市一起非法集资案终审宣判,十余名被告获刑
非法集资风险大 看紧腰包拒诱惑

 

核心提示

近日,洛阳市一起非法集资案件终审宣判,河南信昌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十余名负责人获刑,公司实际控制人沈中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罚金400万元。其余被告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截至目前,洛阳市两级法院依法判决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23起。

案件:非法集资主犯终审被判无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4月29日,被告人沈中石、吕颖辉注册成立河南信昌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昌源),先后在洛阳市设立13个分部(分公司),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从事存款业务。信昌源向社会公开宣称,以委托理财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赚取利息差额。

2011年3月以来,省、市、区三级政府相关部门对投资担保企业进行规范整顿,要求所有投资担保类公司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停止办理民间理财业务。2011年下半年,信昌源资金链断裂、兑付困难,被告人沈中石、郭泽民在明知无法兑付的情况下,仍继续对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且没有将新吸收的存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用于兑付到期客户的本金、支付客户利息及员工工资。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中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信昌源的名义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在明知再吸收资金已无法兑付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吸收公众资金;此外,在成立信昌源过程中,虚假出资并抽逃出资,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集资诈骗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说法:非法集资是一种非法金融业务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众(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我国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均属非法集资。有人认为,企业如取得工商注册和工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就是得到了批准,这是误解,吸储和理财是一种金融行为,须得到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的批准。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张法官介绍,非法集资有四个特征: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非法向社会公众直接吸收资金,非法发行股票、债券;承诺高息投资回报;以投资房地产、矿业、酒店等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目的。

按规定,投资担保公司须到工商部门注册,然后由工信部门审批,主要业务就是作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中间人,靠为借贷款项提供担保的佣金赢利,投资担保公司不接触债权人的资金。从法院目前审理的案件来看,投资担保公司多存在超范围经营的问题,做了银行的业务,吸储放贷挣利差,这种行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是非法的。

危害:非法集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张法官介绍,非法集资危害大,由于大多数涉案企业没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任何一个项目投资失败,都可能造成资金链断裂,投资人很可能血本无归,破坏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投资担保公司往往以熟人介绍的形式,对受害人许以高利吸收存款,有人甚至到银行贷款,然后再投入投资担保公司,一旦投资担保公司资金链断裂,投资人将遭受巨大损失。

提醒:高利诱惑藏陷阱,看紧腰包有必要

张法官说,市民在投资时要多核实相关公司的资质及经营范围,查看法律,收集信息,向有关部门咨询。当有人推介商品、理财产品、投资渠道时,要多发问、多质疑,调查相关公司的资质、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

没有稳赚不赔的生意,高收益伴随高风险,高利诱惑往往存在陷阱,拒绝诱惑才不会上当受骗。法官提醒广大投资者,不要对非法集资抱有幻想,一定要看紧自己的腰包。

(原载洛阳日报12月17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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