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华社呼和浩特12月15日电 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并向申诉人、辩护人、检察机关送达了再审判决书。
该案因呼格吉勒图的父母申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1月19日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依法进行审理。审理中,合议庭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以及相关材料,听取了申诉人、辩护人和检察机关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本院(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经审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理由是:首先,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供述的犯罪手段与尸体检验报告不符。其次,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再次,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吻合之处。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5日上午就呼格吉勒图案再审结果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案件审理结果以及相关工作的后续安排。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称,该案符合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并将对错案责任问题进行调查,严肃追究责任。呼格吉勒图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改判无罪,符合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呼格吉勒图父母提出申请后,法院将立即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并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尽快依法作出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