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魏新伟)互联网保险日益盛行,如何监管才能使之健康发展?12月10日,保监会官网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12月18日。
征求意见稿要点包括: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条件与区域,经营区域限制适度放开;第三方网络平台纳入监管;明确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保险机构及第三方平台退出管理制度等。
在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涉及以下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可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区市,包括:人身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险、责任险、信用险及保证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保险业务。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保险公司应在相关网络平台的显著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列明保险产品及服务等信息。如为具有投资功能的保险产品,还应突出标明风险提示,其中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非固定收益产品须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标注收益不确定性。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在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
征求意见稿还列明了一些禁止性规定,如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核保、理赔、退保、投诉及客户服务等关键环节应当由保险机构直接负责,不得委托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操作和管理;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集中运营、集中管理,不得授权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该按照《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利益演示,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以赠送保险或与保险直接相关物品和服务的形式开展促销活动的,不得以现金或同类方式向投保人返还所交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