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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堵门断路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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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4年12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平顶山市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堵门断路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通告

 

为维护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保障道路交通畅通,确保我市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公民、单位或其他组织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对堵门断路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予以打击,严惩不贷。

二、严禁任何公民、单位或其他组织以反映诉求为名,实施下列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的行为:

(一)聚众围堵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聚众冲击国家机关;

(二)采取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或静坐方式,堵塞道路交通;

(三)散发上访材料、呼喊口号、拉标语、打横幅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秩序;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车辆正常行驶;

(五)在道路上放置障碍物,影响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六)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

(七)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通行;

(八)强行冲闯司法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

(九)实施打、砸、抢等行为;

(十)其他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的行为。

三、对实施本通告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劝告、制止的,公安机关依法责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强行驱散,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对扰乱单位秩序、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等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四、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等形式散布谣言或组织策划和煽动、教唆他人实施堵门堵路等违法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抵制违法行为。鼓励支持广大人民群众大胆主动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共同努力维护好我市社会治安秩序。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平顶山市公安局

201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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