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田秀忠)记者12月10日从市政府办公室获悉,为保障全市农村饮水水质检测的常态化、规范化,促进水质达标,确保水质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市政府近日出台了《平顶山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规定,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实行卫生许可制度,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向市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不得开展供水业务。
《办法》规定,日供水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出厂水常规指标每个季度检测1次,末梢水微生物指标、感官指标和消毒剂指标每年至少检测两次(丰水与枯水期);日供水量在200—1000立方米的,出厂水常规指标每年至少检测两次(丰水与枯水期),末梢水微生物指标、感官指标和消毒剂指标每年至少检测两次(丰水与枯水期);日供水量在20—200立方米的,出厂水常规指标每年至少检测两次,末梢水每年至少检测1次。
农村生活饮用水在生产、输送过程中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按照规定同时向当地政府及其卫生、环保、水利等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对生活饮用水在生产、输送过程中被污染,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事件,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