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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12月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市明年将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本报讯 (记者沙星海)12月3日,记者从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获悉,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市调整部分城镇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后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有较大提高。

按照最新规定,2015年,我市城镇医疗保险缴费维持不变,年度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同时,我市调整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报销比例较上年度提高10%左右。

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居民门诊重症慢性病种由原来的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结核病(监督化疗)4种,增加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重症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艾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失代偿期)、帕金森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重度以上)、慢性肾功能不全、癫痫、肺间质纤维化等16种。

2015年,我市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为26元,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拨,不再额外向城镇居民收取。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年参保人员。新生儿自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大病保险起付线参照我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确定。2015年度起付线为1.8万元。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比例分段支付,1.8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支付50%,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支付60%,10万元以上支付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多次住院),只负担一次大病保险起付线,起付线以上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大病保险报销后当次剩余费用不再重复参与累计计算。

参加城镇灵活从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缴费比例和医疗保险待遇不变。自2015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灵活从业医疗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免缴条件并办理免缴手续的,按每人每月21.25元计发个人账户(划入个人医保卡中),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从2015年1月1日起,参保居民计划内住院分娩,医疗费实行定额报销:顺产报销额度为600元、剖宫产报销额度为1200元。计划内分娩婴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办理参保缴费的,按照其他城镇居民参保缴费的规定执行(参保3个月后才能享受医保待遇,且当年报销比例降低5%)。

目前,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达到55万人左右。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市出台新规调整部分城镇医疗保险,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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