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魏新伟)近日,保监会网站公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赠送的保险产品只能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2月5日。
据了解,早在2005年保监会就出台了《关于规范寿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对照这个通知,征求意见稿中除了文字表述方面的变化,更主要的是规范了赠送保险的品种、期限和保单的种类。
征求意见稿明确,赠送保险是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免除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或者代替投保人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人身保险公司可以以促销或者公益事业为目的赠送人身保险,但不能赠送财产保险。所赠送的人身保险产品只能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且保险期间不能超过1年。对每人每次所赠送保险的纯风险保费不能超过100元,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赠送保险不受此金额限制。记者注意到,在2005年的政策中,并未明确可赠保险的种类以及期限。
同时规定,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人身保险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所赠送的人身保险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应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出具纸质或电子保险单,赠送团体人身保险产品的,应向被保险人出具纸质或电子保险凭证。记者注意到,2005年的政策中只规定了保险公司应该出具正式保单,未提及电子保单,此次修订显然顺应了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行为要经过总公司的批准。严禁以赠送保险为由,变相开展违法违规业务或进行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