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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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11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市加大强制报废机动车注销力度

 

本报讯 (记者程颖)11月23日,记者从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获悉,为了加快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力度,我市加大了强制注销机动车报废业务办理力度。

今后以下四种车辆灭失的机动车将被强制注销。

经调查确实已被车主自行拆卖、转卖灭失的车辆,经联系核实车主,由车主申请并出具《机动车报废、灭失证明》后,由车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业务。对经转卖灭失的车辆,必须由民警谈话确认已无法找到实际车主而处于灭失状态。

对已被其他执法部门依法扣留后予以报废的车辆,经联系核实车主,该车被执法部门查扣后已被报废的,由该执法部门出具文件或证明,由车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对按规定批量报废回收、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涉案车辆,交警部门要依法扣留涉案车辆,经法定程序批量报废回收后,由车辆回收企业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交警部门将相关证明材料转递给车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有相关证据证实已灭失的其他车辆,经调查核实,车辆单位或车主本人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该车辆处于灭失状态的由车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经属地公安交警部门核实车主确实无法联系到,由属地公安交警部门或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出具报废灭失证明,通过网络或媒体公告拟注销车辆信息,督促车主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公告期满一个月之后车主未来办理的,车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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