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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对3名罪犯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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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11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3名罪犯执行死刑

 

本报讯(记者常洪涛)11月2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故意杀人犯王胜彬,故意杀人犯宋英彬,故意杀人、抢劫、拐卖儿童犯朱跃峰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注射死刑。

罪犯王胜彬于1991年5月16日晚携带尖刀、长矛至徐某某(女,殁年19岁)家中,朝徐某某及其妹妹、母亲(被害人,殁年45岁)、大哥(被害人,殁年26岁)、二哥(被害人,殁年24岁)的身上捅刺数刀,致徐某某及其母亲、大哥、二哥死亡,其妹妹受伤。王胜彬作案后潜逃,在蔡彦红(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的帮助下藏匿于辽宁省沈阳市,于2012年5月29日被抓获归案。

罪犯宋英彬于2012年1月3日上午与未婚妻高某某(被害人,殁年33岁)因琐事发生争执,高某某要求取消原定于同月6日举行的婚礼,引起宋英彬不满。当日中午,在二人就婚礼问题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宋英彬持菜刀砍击高某某的头部,致其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而后,宋英彬又用菜刀将尸体肢解,将尸体分别抛于3个机井内。

罪犯朱跃峰与李跃峰、秦志辉(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预谋后,于2012年2月底的一天以还钱为由将被害人刘某某骗出,采取

用手铐铐手、殴打、胶带缠绕头面部等手段致刘某某死亡,并销毁了李跃峰向刘某某出具的借款欠条;朱跃峰在共同杀害刘某某后,又将其年仅1岁的儿子贩卖获利。此外,罪犯朱跃峰还预谋实施了另外一起抢劫犯罪活动。

罪犯王胜彬、宋英彬、朱跃峰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将罪犯王胜彬、宋英彬、朱跃峰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判处故意杀人犯王胜彬、宋英彬、朱跃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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