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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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出台
年内我市将努力完成省定1.35万辆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任务, 2015年基本淘汰营运黄标车,2017年全部淘汰黄标车
 

本报讯 (记者程颖)11月13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为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近日市政府办印发了《平顶山市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所称黄标车是指排放水平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老旧机动车是指使用时间较长,污染控制水平较差,未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包括微、小、中、大型载客汽车,微、轻、中、重型载货汽车,中、重型半挂牵引车,中、重型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等。

年内我市将努力完成省定1.35万辆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任务,2015年基本淘汰营运黄标车,2017年全部淘汰黄标车。

《方案》提出,全市范围内对达不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办理注册登记,不得办理外省、省内转入登记业务。对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进行强制报废。严禁黄标车在省内进行转移登记。对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和过户。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黄标车,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不予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相关业务;对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被公告作废,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强制注销。

2015年年底前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和国道全面禁止黄标车和未张贴环保标志的车辆通行;2016年年底前市区和县(市)城区、建制镇及周边区域禁止黄标车通行。对违反禁行规定的黄标车,依法予以罚款并对驾驶员实施违章记分,但当日被处罚后不再处罚第二次。

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黄标车,严格控制核发《道路运输证》;对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含转籍、过户车辆),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未列入免检范围的大型车、老旧车、黄标车等车辆特别是对大中型车辆、危险品车辆、校车,列为监管重点,严格执行环保检验标准,不得放宽标准、降低要求,对尾气不达标车辆一律不得通过安全技术检验;交通运输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对违规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其管理责任。

加强黄标车回收拆解管理,对已淘汰的车辆必须交售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拆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转移转买和私自进行拆解处理;严厉打击非法二手车、拼装车、老旧汽车交易市场,坚决取缔拼装车非法窝点、非法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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