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程颖)记者11月7日从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获悉,近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提出对全市范围内城区房屋建筑工地、市政施工场地、城市道路施工工地、建筑物拆除工地、物料堆放以及道路环卫保洁、散流体运输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各种场所及活动进行科学规范管控,有效整治扬尘污染源。
严格扬尘污染防治行业准入
今后我市各类建设主体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将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时,要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和要求。
各类施工(房屋拆迁)单位要制订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明确施工阶段的扬尘排放情况和处理措施,保证扬尘污染控制设施正常使用,确需拆除、闲置扬尘污染控制设施的,按照有关规定报经相关部门批准。
运输机动车辆确因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路段行驶的,必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件;从事城市建筑(生活)垃圾运输处置的,还要依法办理相关处置核准文件,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
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各类设施必须按标准建设到位、配备到位、使用到位。渣土车必须密闭运行,车轮、车身不得带泥上路。实施网格化、机械化、全天候保洁,主次干道、人行道保洁标准一致,提高路面整洁度。
扬尘污染防治实行责任追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所有谁管理,谁施工谁防治”的原则,因监管不力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扬尘污染情节严重的,对相应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扣款。扣款资金由市财政从县(市、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划拨,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资金,专款专用。
所有施工工地(含拆除施工、城市道路施工)现场四周未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设置连续围挡的(围挡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临主干道围挡不低于2.5米,市政工程围挡不低于1.8米),每次扣款3万元。
建筑材料、构件、料具、水泥、石灰、石膏、沙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能做到密闭存放,不能密闭的在其周围又未设置严密围挡,或围挡高度低于堆放物高度的,每次扣款两万元。
道路施工、水利工地、市政工程施工期间对裸露土方、建筑材料等未采取增加土方湿度、覆盖扬尘防治网等处理措施的,每次扣款两万元。
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的,每次扣款两万元。出现5级及以上大风天气,仍进行土方开挖、回填、转运作业及工程拆除等作业的,每次扣款3万元。
城市主城区内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施工现场主要扬尘点未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的,每次扣款5000元。
建筑材料、渣土、垃圾运输过程中不采取封闭运输的,每发现一辆违规运输车辆,每次扣款3000元。道路清扫保洁达不到标准的,每查处一次,每次扣款3000元。
对经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考核评定为先进的县(市、区)、各行政主管部门及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