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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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4年11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市医保中心:
参保职工转诊转院需按规定办手续

 

本报讯(记者沙星海)记者11月7日从市医保中心获悉,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因病转诊转院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方能享受有关待遇。

按照我市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规定,由于受医疗技术及设备限制,需进一步诊断,或因病情需要转往其他医院进一步治疗的,可申请办理转诊转院。

按照规定,定点医院内部科室与科室之间:参保职工在定点医院住院期间,因病情变化经会诊后需要转往其他科室的,可凭会诊结果直接转科,并书写转、接诊记录,转科前后的医疗费用连续计算。市内各定点医院之间:参保职工在定点医院就医,因条件所限需到本市其他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应立即在本院办理出院手续,避免住院时间在不同医院之间重复。

本市医院转往上级医院:因本市条件所限确需转往上级医院就医的参保职工,必须经过有外转资格的定点医院科室会诊后,由定点医院科室主任提出转诊申请,并填写《平顶山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申请表》,报市医保中心医保服务大厅办理外转手续。

专科疾病如精神病、结核病等必须通过专科医院转诊。病情紧急无法进行正常报批手续的,可先转院,但要在7日内补办有关手续。本市各县(市、区)的参保人员如需转院治疗的,由当地具有医疗保险转诊资格的医院出具转诊手续,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参保人员因公出差、经批准探亲期间患急病的,要在就医地医疗保险中心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需要住院治疗的要在住院7日内由所在单位报市医保中心并办理有关手续。

我市具有转诊、转院资格的医院有: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解放军第一五二医院、平顶山市中医院、平顶山市妇幼保健院、平顶山市结核病防治所、平顶山市职业病防治所、平顶山市精神病医院、平顶山市口腔医院。

根据相关规定,市外转诊按照逐级上转的原则,只能按病情选择一所医院,一次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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