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华社北京11月5日电 记者5日获悉,为规范通信短信息服务行为,维护短信息用户的合法权益,工信部起草《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和短信息服务收费等作出规定,并提出违规惩罚措施,规定即日起至12月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短信息服务收费应事先明确告知用户资费标准退订方式等
关于短信息服务,意见稿明确,短信息服务向用户收费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计费符合相关电信标准,并事先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资费标准、收费方式和退订方式等;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短信息时,应当将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一并发送。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将他人电话号码用于出售、共享和交换
对于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见稿明确,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和执行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公共信息巡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采用人工收集、在线自动收集、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得的他人的电话号码用于出售、共享和交换。
未经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用户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对于信息服务提供者经营行为,意见稿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接收者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说明拟发送短信息的类型、范围和期限;用户未回复的,视为不同意接收。
意见稿还明确,拟发送公益性短信息的,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前10个工作日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供短信息发送时间、发送内容、发送范围、发送机构等信息。
此外,这份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处罚措施:对于一些违反前述规定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将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工业和信息化部5日发布的第三季度电信服务情况通告显示,全国电话用户总数达到15.26亿户,其中移动电话用户达到12.73亿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