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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简、专、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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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10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快、简、专、短”
——卫东区人民法院“轻刑速裁”工作综述
 

“被告人安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6月24日,在卫东区人民法院1号审判庭,一起醉驾案件审理终结。从2014年6月6日23时许,安某某醉酒驾驶摩托车在卫东区某公司大门附近发生轻微擦碰,至2014年6月24日,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安某某当场表示服判,仅仅过了18天。

这是“轻刑速裁”刑事审判程序在卫东区人民法院试点的典型一例。作为一种新的刑事审判程序,今年6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在卫东区人民法院试点,指导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审理。

面对日益增多的轻微刑事案件,卫东区人民法院率先在全省法院探索实践“轻刑速裁”工作,对危险驾驶、盗窃、交通肇事、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以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没有争议、被告人自愿认罪的等轻微刑事案件,突出“快、简、专、短”四字特色,做好“轻刑速裁”机制审理,既保证了案件质量,又极大地提高了审判效率。

立案送达快。在不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规定凡是适用“轻刑速裁”程序的案件,由刑庭庭长直接把关,案件移送当天即决定是否适用“轻刑速裁”程序。若经过审查、阅卷,发现被告人认罪,犯罪情节轻微,且属于危险驾驶、盗窃、寻衅滋事、交通肇事四类刑事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庭长决定适用“轻刑速裁”审判机制。然后由案件承办人立即与立案庭进行沟通,确保当天立案,输入电脑办案系统。案件承办人应当在立案后3日内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并告知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并征求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轻刑速裁”审判机制,尽量缩短立案时间。

庭审程序简。凡是适用“轻刑速裁”审判机制的刑事案件,在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可以不再要求公诉机关一一列举证据,并举证、质证。其做法是主审法官与公诉机关公诉人沟通后,直接由公诉人就证据目录进行罗列,由主审法官最后综合讯问被告人对公诉人罗列的证据是否有异议。法庭辩论阶段,主审法官不再组织进行法庭辩论,仅就量刑建议由公诉人提出,并询问被告人对量刑结果的意见。个别案件确实需要进行法庭辩论的,应主要就刑期进行辩论,但要保证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裁判文书直接由主审法官签发。

承办法官专。卫东区人民法院在适用“轻刑速裁”审判机制审理案件上,通过认真选拔,专门确定一名年富力强、业务素质过硬、法学功底深厚的法官办理此类案件。从案件被决定适用“轻刑速裁”审判机制伊始,该承办法官除了在规定期限内送达法律文书,也可以决定当庭送达各种法律文书和告知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承办法官在审理该案件中,自己把握庭审程序和庭审过程,根据庭审情况直接宣告被告人的刑期,并当庭宣判。这有利于避免其他案外因素对审判结果的影响。

审理期限短。自2014年6月起,卫东区人民法院适用“轻刑速裁”程序审结案件25件。审结的这25件案件中,最短的审理期限为4天,最长审理期限为12天,平均审理期限6.1天,适用“轻刑速裁”审结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限比以往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同类刑事案件缩短了近2/3,最大限度地节约了司法资源,有效杜绝了被告人超刑期羁押现象的发生。

轻微刑事案件的迅速裁判,能够在一个合理期间内迅速终结,避免了被告人羁押时间过长,被动地“延长”刑期的不利局面,可以更好地实现罪刑相适应。案件迅速得到处理后,不仅能避免人为因素对案件的干扰,也能使被告人及时受到处罚,被害人得到及时赔偿,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目前,卫东区人民法院正在逐步扩大“轻刑速裁”的适用范围,提高案件的审结率,做到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刑事审判资源。

卫东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周刚告诉记者,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后,扒窃、轻微盗窃、危险驾驶等违法行为入罪,轻微刑事案件明显增多,已占全部刑事案件的34%左右。他说:“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程序,这样才能更好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减少当事人来回奔波的辛苦,也使案件的流转程序更加便利快捷。从这个角度来说,推行‘轻刑速裁’审判机制是切实可行的。” (本报记者 常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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