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读者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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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路面哄抢不能止于道德说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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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10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遏制路面哄抢不能止于道德说教

 

曲征

10月15日上午,在长沙人民中路与王公塘街交会处,一辆面包车与一辆吉普越野车发生刮擦,面包车上大量螃蟹跌到路上,被路人一抢而空,对此车主一脸苦笑。事发约五分钟后,路面上的大闸蟹已被抢得一干二净。(10月16日《潇湘晨报》)

路面哄抢事件层出不穷,已经成为一道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今年1月4日,兰州一辆满载橘子的大货车不幸发生侧翻,一车橘子几乎全部散落在地,遭到附近百余名村民哄抢。1月8日,在福州打工的熊大姐在高空擦玻璃时,挂在身上的装有6000元辛苦钱的布袋松开,钱从8楼飘落,引发路人哄抢,最终只找回300元。抢橘子、抢鸡蛋、抢葡萄、抢钱……此类事件在各地反复上演。据不完全统计,自2013年3月至今年年初,各地媒体报道的哄抢事件就达20多起。

因为哄抢行为属于群体性事件,所以参与哄抢的每一个人在哄抢行动中,罪责感被稀释,胆量也变得特别大,从众心理、不抢白不抢的想法,让更多的人加入到哄抢的行列。

尤其是,“法不责众”成为哄抢参与者的护身符,也成为人们宽容哄抢者、为他们开脱责任的一种说辞。既然“法不责众”,人们就将谈论的界限止于道德层面,而执法部门也受“法不责众”的影响,很少使用法律手段对哄抢参与者执行拘留或判刑,这成为哄抢事件不断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在一些人的意识里,根本没有哄抢犯法的概念。

但是对于哄抢行为的处罚,我国法律并非空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都对聚众哄抢公私财物行为做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于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予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刑法》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条文归法律条文,真正被处罚的却寥寥,否则哄抢行为就不会屡次上演。当抢一只螃蟹比买一只螃蟹不知要贵多少倍时,人们必然缩回那只哄抢之手。

笔者之见,面对哄抢事件,执法部门不能软弱,必须做到依法办事,一方面执法人员要行动迅速,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让现场所有参与哄抢的人在第一时间认识到哄抢是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该拘留的拘留,该判刑的判刑,让“法不责众”观念真正成为历史。如此,才能有效遏制路面哄抢行为的不断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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