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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三化”协调促发展 盐都实现新跨越
叶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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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4年10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叶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在新形势下,为了进一步搞好招商引资工作,加快对外开放步伐,在全面落实上级有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叶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行政服务

1.外来客商投资兴办企业实行与当地群众及政府职能部门“零接触”。县内一切行政审批手续,由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牵头,县招商局负责,提供全程代理服务。办理各种手续实行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实现“一站式”办结,均按各部门承诺的最短时间办理完毕。

2.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一般性生产企业;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的对本县产业具有带动作用的新能源、新材料、电子行业的高税利、高附加值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世界500强和国内100强企业,均指定服务单位,明确一位县级领导负责,提供全程代理服务。

3.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县主要领导负责,成立项目指挥部,提供全程代理服务。

4.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项目,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实行“一事一议”,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在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条件的基础上,以会议纪要形式再给予特殊优惠。

5.对产业集聚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工业项目生产用电,按区内最低电价执行。

6.对产业集聚区内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除安全检查、环境监测和政法机关查办案件外,其他部门均不得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得强迫企业接受指定服务。确需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服务的,要提供法律、法规依据或上级文件,报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备案后,方可依法进行。

二、土地支持

1.外来客商投资兴办企业或公益事业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享受国家规定的供地最低价格。

2、对于符合叶县产业发展方向,投资强度大于每亩300万元的新办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按企业用地费用的50%予以扶持,从企业投产后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扶持,直至达到应扶持的总额;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按征地费用的100%予以扶持,每年按本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扶持企业,直至达到应扶持的总额。以上扶持以5年为限。

3.凡享受优惠政策使用的土地未经县政府批准一律不准转让,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如投资商违背投资协议,将按照投资协议条款承担相应责任;如客商投资取得项目用地后,超过1年未开工建设的,县政府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超过2年未开工建设的项目或有违背土地法行为的,县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已供土地。

三、税费优惠

1.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租赁标准化厂房的工业项目,自投产年度起5年内,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的100%、后3年的50%,县政府以“工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资金”的形式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

2.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两税一费制,发放收费明白卡,明白卡所列收费项目以外的费用,一律不准收取。

3.外来客商投资兴办企业免缴建设期间本县收取和支配的各项行政性收费。

4.对进驻产业集聚区的项目,属哪个乡镇引进的,计入该乡镇招商引资任务,税收按县乡“三七”比例分成。

四、附则

1.其他招商引资项目参照工业项目优惠政策执行。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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