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常洪涛)10月1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谢航宇、胡延喜、宋淑萍、郑宝辉、耿新明等5人挪用公款、受贿、行贿、国有公司人员失职一案公开进行宣判,谢航宇、胡延喜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至2013年9月底,被告人谢航宇、胡延喜与被告人宋淑萍预谋后,利用谢、胡二人担任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资金科出纳、负责保管和盘点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的职务便利,将该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挪用给宋淑萍个人用于营利活动,并索取和收受宋淑萍给予的贿赂款588.4912万元。到案发时宋淑萍尚有47798.351753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未归还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5月,谢航宇还伙同被告人郑宝辉将该公司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挪用给郑宝辉个人从事营利活动,庭审后郑宝辉委托其亲属将挪用的公款全部退还。被告人耿新明在担任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资金科科长期间,严重不负责任,在银行承兑汇票的盘点、监盘和印鉴使用、保管等方面没有完全按照相关财务规定履行职责,造成该公司47828.351753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被挪用,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案发后,谢航宇亲属退回谢航宇所收贿赂款1580547元,胡延喜亲属退回胡延喜所收贿赂款3366167元。2010年初至2013年上半年,宋淑萍为缓交其公司应支付给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先后送给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夏某某(另案处理)现金34万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谢航宇、胡延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宋淑萍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郑宝辉有期徒刑五年;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被告人耿新明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