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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10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物业服务合同履约保证金退不退?
要看业主满意不满意

 

本报讯 (记者程颖)10月10日,记者从市房产管理中心获悉,今后物业公司的服务合同履约保证金退不退与业主满意度挂钩。

去年7月起,我市实行物业管理项目交易保证金制度。凡进入市物业管理中心交易的物业管理项目,其交易保证金(含物业管理项目投标保证金、物业服务合同履约保证金)统一由市物业管理中心实行代收代退。各物业服务企业在投标时缴纳一定金额的项目保证金,其中物业管理项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为一年物业服务费总额的5%,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物业服务合同履约保证金为一年物业服务费总额的5%,不设上限。未交项目保证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其投标资格不予认可。这项制度实行后,尽量避免了物业公司投标过程及后续服务中随意调整服务价格、私下降低服务等级,甚至物业服务合同不到期擅自撤离人员、坑害广大业主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自今年10月1日起,中标人在合同期间正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的,可凭项目所在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按照服务期限满一年逐年退还所缴纳履约保证金的50%,服务期限满一年到期不再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可一次性全额退还。但是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项目所在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则不出具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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