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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10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2017年底,扩展为城市建成区全部区域
 

本报讯 (记者程颖)10月8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为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在市区范围内划定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简称禁燃区)。

禁燃区范围是市区矿区铁路以南、姚电大道以北、西环路以东、东环路以西区域;新城区平宝大道以南、湖滨路以北、明月路以东、西环路以西区域。2017年底,禁燃区扩展为城市建成区全部区域。

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车用的燃料或者物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等);硫含量大于0.3%(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按照要求,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改、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热电联产设施除外)。

禁燃区内现有的高污染燃料设施(集中供热、热电联产、燃煤电厂等环保部门同意保留的设施除外)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拆除或改造,改用天然气、太阳能、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由相关管理部门责令拆除或没收。

市发改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将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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