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郏县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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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纪委出台纪检监察干部“十不准”

 

本报讯 9月29日,笔者从郏县纪委办公室获悉,为加强对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建设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确保全县反腐倡廉建设工作顺利进行,郏县纪委日前出台了《郏县纪检监察干部“十不准”》。

“十不准”规定:不准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编造、传播政治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不准未经授权擅自代表县纪委、监察局发表意见或违规越权处理执法执纪事项;不准对来电来访群众态度生硬、推托应付,消极对待群众投诉举报、漠视群众诉求;不准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得过且过、执行不力;不准收送红包礼金、违规经商办企业及插手工程建设、资源配置、经济纠纷等市场经济活动;不准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等事项及以案谋私、跑风漏气、泄漏工作中的秘密;不准私自借调外单位设备、物资供个人使用,截留、挪用、私分暂扣和没收的钱物或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不准接受任何单位和被调查人的宴请、馈赠及娱乐安排,利用职务影响请托他人安排私人事项、谋取利益;不准探询其他纪检监察干部承办案件的查处情况和有关信息,为涉嫌违纪人员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干部,为被调查对象说情;不准工作日午间饮酒和在公共场合酗酒等。          (赵铭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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