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晓雷)9月24日,全市2014年秋季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会议召开,下发了关于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试行),同时废止市政府原印发的《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平政〔2007〕29号)。
意见指出,要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秸秆焚烧,不出现大面积连片焚烧现象;进一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使其综合利用率逐年递增,直至全部综合利用。强化乡、村、组三级管理网格主体责任,将秸秆禁烧任务细化到田,责任落实到人。
各乡(镇、街道)、村要与种植规模在50亩以上的粮油种植主体逐个签订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责任书,严禁规模种植大户焚烧秸秆,实行专人监管,定点巡查,对违规焚烧秸秆的从严处理。
及时对外公布焚烧秸秆举报电话,建立秸秆禁烧值班制度和举报受理查处制度,强化禁烧期间的巡查督察和环保执法检查。
意见强调,要严格责任追究。1.对乡(镇、街道)的责任追究:夏季秸秆焚烧面积达到辖区夏播面积(以市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5%、10%、20%的,秋季秸秆焚烧达到50堆、70堆、120堆的(5个城市辖区减半),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分管副职免职、正职诫勉谈话,正职免职的处理。因秸秆焚烧受到省环保厅等省级部门通报批评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对被批评或重污染所在乡(镇、街道)分管副职和正职一律免职。
2.对县(市、区)的责任追究:夏季秸秆焚烧面积达到辖区夏播面积(以市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10%、20%、30%的,秋季秸秆焚烧达到70堆、120堆、180堆(五个城市辖区减半),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分管副职诫勉谈话,分管副职免职、正职诫勉谈话的处理。因秸秆焚烧受到环保部、省政府通报批评或造成特大环境污染的,对被批评或重污染所在县(市、区)分管副职免职、正职诫勉谈话。
3.凡受到诫勉谈话以上处理的,一年内在评先及干部使用中,市环保部门和市禁烧办不得为其出具肯定性意见。
4.对市直有关部门未履行规定职责,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
5.对未按要求进行检查督察,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知情不报的工作人员,严格追究其失职、渎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