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岗)记者9月23日从舞钢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获悉,该院受理的一起民事借款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孟某主动告知舞钢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她已履行法律裁决,与原告达成协议,请求法院将自己的信息从失信平台删除。
2013年,个体经营户孟某与白某达成协议,借白某20万元,双方约定使用半年后还款,如果孟某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愿意将自己的一套住房和车辆抵账。到了借款归还期限,孟某却不履约。2013年12月,白某起诉孟某,由舞钢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孟某败诉。但是,孟某却迟迟不偿还债务。2014年5月,白某向舞钢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据舞钢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主管此案的法官张果园介绍,孟某现居住在武汉市,该院向孟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告知其限期自动履行法院裁决,并随执行通知书送上风险提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规定列明的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将
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执行人员多次电话联系孟某,对其进行劝导无果的情况下,两次南下武汉,寻找孟某,孟某却故意躲避不见。针对孟某的行为,今年7月,舞钢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将孟某的有关信息放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也就是平常所说的“黑名单”。
9月16日,张果园接到孟某的电话,称其已与白某达成协议,执行法院判决,要求法院删除她在失信平台上的信息。原来,15日孟某打算到甘肃天水,在武汉购买火车卧铺票时,被告知其本人已经进入限制高消费“黑名单”,铁路方不予提供车票等事宜。无奈之下,孟某主动与白某联系,主动履行法律裁决,并已经过该院执行局的确认。
今年,舞钢市人民法院开通试运行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联动信息平台。自开通以来,已有13件执行案件的自然人(法人)进入“黑名单”,孟某是受到惩戒后主动履行法律裁决的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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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其中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达成合作,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记录在被执行人的信用档案中;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20余家金融机构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使失信被执行人在办理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受到限制或禁止。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文明办、公安部、国资委、银监会、国家工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单位达成了合作备忘录。其中规定了信用惩戒的内容是,最高法院统一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上对失信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确定了惩戒的具体范围,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二是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最高人民法院向签约各方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部门收到名单后,在其管理系统中记载包含相应惩戒措施等内容的名单信息,或者要求受监管的企业或单位实时监控,进行信用惩戒。